工会

马鞍山师专教职工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马鞍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是: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总量控制教职工,自聘人员教职工,第三方派遣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学校设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女工委员兼任办公室主任)。每个分工会设一名计划生育办公室成员(由该工会女工委员兼任)。校女工委员和各分工会女工委员同时为学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第八条  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学校计划生育方面的各项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咨询服务;

(四)解决学校计划生育方面的重大问题,决定并监督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奖惩工作。

第九条  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学校计划生育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计划生育委员的工作。

第十条  计划生育委员的职责是:协助所负责单位的领导、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校计生办做好所负责单位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工作,保证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规定在基层单位得到落实。

第十一条  学校全体教职工的计划生育由所在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以预算的形式为校计生办拨付专项经费,确保全校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生育节制和优生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有特殊情况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区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始得再生育。

第十四条  凡申请结婚者应当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接受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

第十五条  育龄夫妻在不生育期间,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校计生办及各单位计划生育委员应当为全校教职工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避孕药具。

第四章  优待与奖励

第十六条  结婚、休假、生育

一、在岗初婚的男女教职工,学校给予慰问,单职工2000元,双职工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结婚(不含复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根据学校教学和教师工作性质,建议将婚假选在寒暑假。在岗教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男女教职工,学校给予慰问,单职工1000元,双职工2000元。

二、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学校给予以下奖励:

(一)产假 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含产前15天),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产假与寒暑假实际重叠部分按天数顺延,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男方护理假 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夫妻育儿假 依法生育(包含依法收养)且有子女在0~6岁期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计算)的,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根据学校教学和教师工作性质,建议将育儿假选在寒暑假。育儿假可在当年享受,不结转到下一年;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四)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父母一方住院期间,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20天护理假,根据父母住院情况,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使用,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20151231日之前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于20161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单职工发放1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若单职工离异(孩子归属方)、丧偶或单职工配偶的单位是私企的,所在社区证明未发放独生子女费用的,提交申请发放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对于其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予追回。

第十九条 已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因不符合优生条件施行节育手术者享受公假待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假;怀孕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第二十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管理经考核达标单位的计划生育委员,学校给予年终一次性奖励400元,费用从学校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中支出。                                                                         

第五章  有关政策衔接问题

第二十二条 2021531日中央《决定》发布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已经处理的,维持处理决定:尚未处理的,适用原规定,但适用新条例清理原规定的,可以使用新条例。

第二十三条社会抚养费已征收的不再退还;未征收或未征收完结的,终止征收。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修改通过后自20221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委托校计生办负责解释。